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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单亲妈妈被无罪羁押821天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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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很多人会觉得,这不就结束了吗?不。真正的戏剧性,刚刚才开始。


仅仅13天之后,也就是2025年9月12日,昌江县公安局突然以“涉嫌骗取银行贷款”为由,对史玉辉重新立案侦查,赔偿程序被叫停。2025年9月23日,昌江县检察院向她送达《赔偿案件中止办理通知书》。

“另案重新立案侦查”导致赔偿中止。但这并不妨碍它在效果上达到同样的制度目的:先把赔偿程序中止了。


而更搞笑的是,这个“骗取银行贷款”的案由,并不是一个全新冒出来的事情。它原本就夹在陈吉镇涉黑案的巨大案卷里,是所谓“2000万元海南银行贷款”的旧线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涉黑案的生效刑事判决中,已经对这笔贷款有过明确表述:相关行为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商业银行法》等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终审维持原判。

整个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点出现了:一个已经在生效判决里被明确写过“不构成犯罪”的旧问题,为什么会在国家赔偿启动后的第13天,被重新作为刑事立案理由激活?

昌江县公安局对媒体的回应是:重新立案的证据材料,是检察院移交的,他们依法核查、收集证据,这是正常流程。

检察系统工作人员的回应则更耐人寻味: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新线索,重新立案“很正常”;如果因为新案导致赔偿中止,在极端情况下,“不排除史玉辉永远拿不到赔偿的可能”。



二、为什么公安一重新立案,国家赔偿就能停?


很多人看到这里最不理解的是:既然已经有不起诉决定,也已经有刑事赔偿决定,为什么公安还能通过重新立案,中止赔偿程序?

最直接的依据,就是《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最高检官网公开文本写得很清楚: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如果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如果后来终审判有罪,正在办理的赔偿案件应当终结;如果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且已支付,甚至可以撤销并追缴。

注意这个条文的杀伤力。


它的本意,本来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情况:一个案子被定性为错案,赔偿发下去了,结果后来又通过合法程序恢复追诉,最终定罪成立,那前面的赔偿基础就变了。所以制度设计了一个“刹车”。

从法律上说,这不算完全没道理。

但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不在于“能不能设刹车”,而在于另外两个问题:第一,这个“重新立案”到底必须是不是同一个案件、同一事实基础?第二,谁来判断这次重新立案是不是被滥用了?这就是是史玉辉案让人质疑的地方。

最高检检答网在2022年专门有过一则公开答复,题目叫《撤销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必须基于同一案件》。里面讨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实务问题:原案因为某罪名不起诉、已经作出赔偿决定,后来公安以另一个罪名另立新案,甚至最终判有罪,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赔偿能不能撤销?

最高检专家组给出的意见很明确:原则上,第46条说的“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终审有罪”,指向的应当是“同一案件”。如果后面是两个不同犯罪事实、不同案件,那么原来那部分赔偿的事实基础并没有被推翻,赔偿决定仍应有效。

这条解释非常重要,几乎可以说是理解史玉辉案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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