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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单亲妈妈被无罪羁押821天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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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如果按这个答复,史玉辉前面的国家赔偿,赔的是她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批准逮捕、被羁押821天所造成的人身自由损害。后面突然重新立案的,是“骗取银行贷款”。


这两个在法律形式上,显然不是同一个罪名,后案也并不是基于她被羁押821天期间那个同一追诉决定的简单恢复,而是把涉黑案卷里的另一个旧问题重新单独激活。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不是同一案件、不是同一事实基础,仅仅因为办案机关又从旧案卷里翻出另一条线索,就能直接中止原来的国家赔偿,这到底合不合法?


从严格法理上讲,这是当前舆论和法学界质疑最大的点。因为最高检自己公开答复过:不同案件原则上不应当然触发第46条的中止或撤销机制。换句话说,史玉辉案之所以让人觉得“程序合法但直觉不对”,不是因为大家不懂法,而是因为连现有公开的检察实务口径,都未必完全支持这种中止方式。

当然,办案机关也可能会有其他解释?它们可能会说:这不是“完全不同的案”,而是同一涉黑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同一组经济事实延伸;虽然罪名不同,但在侦查链条上属于同一整体案件的分支,或者至少属于同一事实簇,因此可以中止。

这就是中国很多程序争议里最典型的模糊地带:法律条文写得像规则,实际运行时却常常依赖“案由包装”和“事实归类”的解释权。

而解释权在哪?在公检法系统内部。所以当一个人已经拿到了不起诉决定、拿到了赔偿决定,制度到底有没有一套真正独立、外部可审查的机制,来阻止办案机关在赔偿节点上用“另案”重新把门关上?

三、那份“法院已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判决书,到底意味着什么?

另一个焦点,是那份所谓“法院已经认定2000万贷款不构成犯罪”的判决书,到底能不能坐实。目前最直接的说法是:这份判决书的存在,高度可信,且基本可以视为真实存在;但普通公众暂时拿不到完整公开文本。

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多个公开报道,包括大象新闻的深度采访,都直接进行报道,不是泛泛一句“法院说没罪”,而是明确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相关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终审维持原判”。

第二,这类涉黑、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判决书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完整公开,本身并不稀奇。尤其是涉黑、涉恶、重大组织犯罪、涉及大量同案犯、证人保护、侦查细节敏感等案件,公开率本来就低。所以“搜不到”不等于“不存在”。这点必须讲清楚。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如果办案机关内部真的完全没有这份生效判决,警方不可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只说“材料是检察院移交的,我们依法核查”,而不直接否认“法院曾认定不构成犯罪”这个说法。现在它没有正面否认,至少说明这部分不是虚构的。

从严格法律上说,警方仍有理由:


“以前法院评价的是A、B、C几名被告及当时送审的事实结构;现在我们针对史玉辉掌握了新的主观故意证据、角色分工证据、材料形成过程证据,因此是新的侦查对象和新的证据体系。”

你看,这就是中国刑事程序里最令人无力的地方:明明社会公众能看出这是“旧事重提”,但只要公权力说‘我现在的证据结构不同’,你就很难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反驳。

四、这不是孤例,更不是简单的“警方又查了一下”

如果只把史玉辉案,理解成“一个地方公安在国家赔偿前夜突然重启旧案”,那其实也就是个案,不影响全局。真正值得警惕的是,这类事情之所以会引发巨大争议,不只是因为看起来“太巧了”,而是因为它确实踩中了中国国家赔偿制度里最容易被程序化利用的一道口子:前案已经进入赔偿程序,但办案机关又以“另案”“新线索”“重新立案”把赔偿按下暂停键。

先说结论:公开检索范围内,像史玉辉这样“赔偿决定已经作出或刚启动,紧接着被另案立案、重新羁押或至少以新案影响赔偿进程”的完整同结构案例并非个列,制度上这种操作空间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最高检自己的公开答复,已经明确承认“另案”并不当然阻断国家赔偿。

最关键的一份材料,不是媒体报道,而是最高检公开发布在检答网上的答复《撤销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必须基于同一案件》。这份答复讨论的就是一个高度相似的实务问题:张某某前案已经撤回起诉,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来公安又以“妨害作证罪”另立新案,并最终判了有罪,那么原来的国家赔偿是不是当然要撤销?最高检专家组给出的结论很清楚:不当然撤销。理由也非常关键——虽然是同一事情经过,但属于两个犯罪事实、两个案件,只要引发原赔偿的那部分事实基础没有改变,就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所说的那种“重新立案后当然中止、终结甚至撤销赔偿”的情形。换句话说,“另案”不等于自动挡赔,更不等于天然能把前面的国家赔偿吃掉。这不是舆论情绪,这是最高检系统自己公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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