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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两高新规可怕 没送出的钱也要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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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两高”关于贪污贿赂案的司法解释引发舆论广泛争议,有大陆律师认为部分条款“信息量巨大甚至可怕”,比如对未实际交付的“约定行贿款”亦可被追缴,引发对执法空间与现实操作的担忧。


中共“两高”新规引争议 没送出去的钱也要追缴?

中共中纪委网站发文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两高”在司法解释中称,新的司法解释完善了对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两高”新的司法解释随即引发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大陆刑辩律师蔡雅琦在自媒体中介绍,其于4月14日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文点评该司法解释,随后在授课中再次通读全文,认为个别条款“意味深长”。他说,“仔细读一读会发现里面的信息量非常大,甚至可以说很可怕”。

他重点提到第23条第3款规定: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

对此,他举例说:“比如一个企业主和公职人员达成了一个约定,哪怕是暗示的约定,企业主给公职人员送一百万,还没有来得及送,只要能查明有这个约定,本身这一百万就应当向企业主进行追缴。”

在蔡律师看来,这意味着“操作空间太大了”,“我答应给你送一百万,或者暗示我要给你送一百万,还没来得及送,就要从我这里拿走一百万”。

他提出一种可能的执法场景:“纪监委把一个企业主留置,说你是不是想给公职人员送一百万,你要不说将要怎么怎么样。于是,企业主说是,我是想给他送,好,你想送没送出去是吧,那向你追缴一百万。”

对此,蔡律师表示,“这个太可怕了”。




贿款退还如何认定? 律师:没有退还也可说你退还了

在同一条款中,还涉及“已退还”的情形。蔡雅琦认为,这一表述同样存在现实认定难题。

“如果企业主把一百万送给了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又把这一百万退还给了企业主,也应当向企业主进行追缴。”他说,但关键问题在于,“这个‘退还’怎么查明呢?”


他表示,在现金交易中,“靠口供,没有退还也可以说你退还了,只要认定你退还了,就应当向你追缴一百万”。

“这个条款太可怕了,我不知道这种操作意味着什么。”他说。

“自首更容易”? 律师不认同

此外,蔡雅琦还对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规定提出不同看法。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中的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3万元),若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对此,蔡雅琦举例说明:“比如纪检委掌握了一个公职人员2万元(人民报,下同)受贿,如果他主动交代曾经受贿五百万,这确实是自首。”但他同时指出现实中的反差:“如果一个公职人员真的只受贿2万元,他基本不大可能进入纪检委调查的视野。”

“我说句很扎心的话,公职人员自首不是律师辩出来的,而是人家给你的,是一种交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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