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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判決率降至25年來最低水平,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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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刑事犯罪總體呈下降趨勢,但無罪判決率也依舊在低位徘徊。無罪判決率低意味著什麼,背後哪些問題?日前,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圍繞這一話題舉辦研討會,與會法學學者及律師認為,極低無罪率或許折射出更高的錯案率,應反思這一現象,推動刑事司法體制和程序完善。


最高法院數據顯示,2025年,全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04.67萬件、審結105.55萬件,同比分別下降12.8%、11.4%,其中,依法宣告294人無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研究統計,2025年無罪率約為0.021%,也即一萬人中僅兩人能獲得無罪判決,無罪判決率系2000年以來最低水平。

“這是一個病灶,背後反映了中國刑事司法體制及刑事司法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陳永生提出,應以無罪率過低為切入點,推動刑事司法體制和程序完善。


極低無罪率

縱向來看,中國刑事案件無罪率在過去20余年中呈現下降趨勢。陳永生梳理研究相關數據發現,2000年,全國無罪率約為1%,當年無罪人數為6617人。2000年至2025年間,無罪判決率曾有兩次震蕩上行,但整體持續走低。首次回升出現在2014年至2017年間,隨著庭審實質化改革的推進,無罪率曾由0.066%回升至0.091%。另外,2019年也略有上升,無罪率至0.084%。此後無罪率再度逐年下滑。2021年至2025年,全國法院對3221名被告人宣告無罪,較上一個五年下降41.2%。

到2025年,全國無罪率已降至約0.021%,全年僅有294人被判無罪,創下自2000年以來的最低水平。以全國約3600家法院計算,平均每10家法院一年僅判出1起無罪案件。

“在無罪案件當中,公訴案件無罪的數量是少於自訴案件的,大部分是自訴案件無罪。”在歷年統計中,自訴案件的無罪數量通常是公訴案件的2至5倍,陳永生據此推斷,在公訴案件領域,無罪率實際更低,甚至低於萬分之一,而相比之下,自訴案件的無罪率約在5%至6%之間,接近國際一般水平。他指出,這一差異體現出公訴體系中控辯雙方的權力差。

橫向比較來看,中國無罪率同樣處於極低區間。陳永生對55個國家和地區的統計顯示,中國為其中最低值。其余國家和地區中最低無罪率約為2%,如芬蘭、亞美尼亞等;多數國家則集中在10%至30%之間。例如,美國聯邦系統約為9%,英國約為17%,法國約為36%,韓國約為30%,中國香港地區約為23%。即便同樣以定罪率較高著稱的日本,其無罪率也長期維持在0.1%左右,約為中國的5倍。

不過,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提出,日本的低無罪率並不能簡單類比中國,其背後依賴的是一套以“精密司法”為特征的篩選機制。具體而言,日本檢察機關在起訴環節把關嚴格,大量案件在進入法院之前即被作出不起訴或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整體不起訴率長期維持在60%左右。在這一前提下,法院面對的本身就是高度篩選後的案件,因而無罪判決比例相對較低。

陳永生表示,無論從歷時維度還是國際比較來看,低至0.021%的無罪判決率都難以被視為常態。

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接受南都專訪時表示,司法有其自身規律,無罪率並非越低越好,要科學理性地看待無罪數據。應高度關注無罪判決率過低的現狀,“過低了,就會帶來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的疑慮。”(詳見財新網:《火線評論|無罪判決和冤案糾錯牽動著企業家的心》)

無罪率為什麼低

對於無罪率長期處於極低水平的原因,與會學者與律師分別從制度運行、價值取向及現實考量等多個層面分析。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認為,制度運行上,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方“配合有余、制約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按照制度設計,公安、檢察院與法院應當分工負責、相互制約,但在實際運行中,三者之間更傾向於協同配合而非有效制衡。一旦案件在前端形成入罪判斷,後續環節往往沿著既有結論推進,形成“起點錯、跟著錯”的路徑依賴,審判階段對前序判斷的糾偏功能難以充分發揮。

陳永生表示,當前公檢法三機關的權力階序呈現出“倒置”狀態。“按刑事訴訟的客觀邏輯,權力應當由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逐級上升,但現實中卻呈現相反結構:公安高於檢察,檢察高於法院,權力反而逐級遞減。” 他分析,檢察機關因被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不僅可以對法院審判活動實施監督,還保留對司法人員瀆職犯罪的偵查權,因此在制度上對法院形成一定約束;而公安機關則在組織體系和權力配置中地位更高,整體影響力高於檢察院與法院。由此,形成了“公安高於檢察、檢察高於法院”的結構。在這一格局下,法院在個案裁判中處於相對弱勢位置,面對來自偵查和起訴環節的壓力,作出無罪判決的現實阻力也隨之增加。



與會學者及律師還談及法庭審判形式化問題。韓旭表示,當前,律師在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方面的權利落實不充分,相關申請往往難以得到回應;另外,證人出庭率低、二審普遍不開庭審理、法官忽視辯方律師的辯護,使得庭審難以真正成為查明事實和檢驗證據的關鍵環節。

韓旭還提到,近年來推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質上壓縮了辯護的空間。被告人一旦認罪,案件更容易沿有罪路徑推進。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也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2018年實施以來,與無罪率走低形成疊加效應。在整體無罪率已極低的背景下,被告人通常出於風險考量更傾向於選擇認罪,以換取從寬處理。毛立新則從辯護實踐出發表示,認罪認罰進一步強化了案件的“入罪導向”,使無罪辯護也更加困難。


一些現實機制同樣對無罪判決形成約束。韓旭表示,檢察機關內部的績效考核機制,使得撤回起訴相較於無罪判決成本更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以撤訴替代無罪的現象。此外,在個別案件中,查封扣押的財產在判決前被地方充公使用,也可能反向影響裁判結果。

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還提出,逐利化司法,如職務犯罪領域,以及近年頻頻出現的“遠洋捕撈”等,亦對無罪判決起到負面作用。

問題何解

韓旭分析,極低無罪率存在三方面危害,一是增加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二是人權保障落實不足,尤其是辯護權受限,使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難以真正實現;三是削弱司法公信力。對此,應當推進庭審實質化,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2025年2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要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堅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法治原則,堅持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完善刑事案件證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二審開庭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

具體而言,韓旭提出,一是需要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減少對庭外證言的依賴,強化庭審質證功能;二是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解決調查難、排除難的問題,特別是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落實不足;三是推進二審開庭審理,對事實、證據存在爭議的案件應原則上開庭,以保障控辯平等和辯護權的有效實現。

在斯偉江看來,當前刑事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偵查階段形成的口供筆錄,一旦筆錄被固定,進入審判後往往直接成為定罪依據,被告人翻供空間有限。在他看來,這種依口供筆錄定罪的模式如果不改變,無罪率難有實質提升。因此,需要強化以庭審證言為核心、弱化庭前筆錄的作用,才可能為無罪判決留出空間。

斯偉江還呼吁取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改革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制度,落實判案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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