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联系 | 繁体版 | 手机版 | 微信 | 微博 | 搜索:
欢迎您 游客 | 登录 | 免费注册 | 忘记了密码 | 社交账号注册或登录

首页

温哥华资讯

温哥华地产

温哥华教育

温哥华财税

新移民/招聘

黄页/二手

旅游

赖昌星: 曾汉林与赖昌星齐名 最大的股权诈骗案


请用微信 扫一扫 扫描上面的二维码,然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 ... 图标,然后点击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谢谢!
  庭审中,控方所列飞龙集团当时债务计1.2亿元左右,属于严重资不抵债。质证阶段,该债务总额被质疑存在重复计算共计4500余万元,且计算年限包含1997年至2005年期间飞龙集团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控方最终进行修定,认为飞龙集团当时负债为3000万元。


  法庭上,针对飞龙集团伪造虚假银行凭证与汇款单据行为,控辩双方均认可这一事实存在。但就此行为是否为曾汉林授意张朝辉,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所举示的证据中,只有张朝晖一人说是曾汉林指使其伪造的,除此再无其他任何证据。“张朝晖的一家之言,显然不足以认定曾汉林指使其做假凭证。”

  双方争议颇大的关于股权支配权《补充协议》,辩护律师认为,飞龙集团与成都联益在1997年10月15日就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997年12月,成都联益就已经将相关股权过户给广东飞龙集团。飞龙集团隐瞒了股权已经抵押贷款的事实与成都联益签订补充协议是在1998年9月30日,这一欺诈行为发生于飞龙集团已成功获得成都联益40%的股权之后,因此本次的欺诈行为与飞龙集团获得股权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


  “它绝对不会是飞龙集团获得股权的手段,也与控方指控的飞龙集团骗取成都联益40%的股份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意在拖延还款,搪塞成都联益。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辩护律师认为。


  据上,杨照东认为,在没有充分书证的前提下,没有理由主张飞龙在收购联益股权之时已债台高筑,不具备履行合同、支付对价的能力;就没有理由主张飞龙收购股权时实施了隐瞒企业负债、虚构企业资产的欺诈行为;就更没有理由认定飞龙及曾汉林犯有合同诈骗罪。

  (刘伟)
觉得新闻不错,请点个赞吧     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上一页123下一页
注: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在此页阅读全文
    猜您喜欢:
    您可能也喜欢:
    我来说两句:
    评论:
    安全校验码: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The Captcha image
    Terms & Conditions    Privacy Policy    Political ADs    Activities Agreement    Contact Us    Sitemap    

    加西网为北美中文网传媒集团旗下网站

    页面生成: 0.0256 秒 and 2 DB Queries in 0.0009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