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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经过对州发改委、州地方海事局、州经委等20多个单位36人进行调查,查实有28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纪问题,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5人,科级以下干部13人。…
判断曾成杰因集资诈骗入罪是有根据的,但量刑有待商榷
虽然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存废,定义和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有争议。但在现行法条中,以曾成杰的行为比对《刑法》第19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他的很多行为是符合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且涉案金额巨大的,一般便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而对曾成杰,除了涉及金额巨大(超过35亿),许诺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外。根据湖南高院的认定,还有2.6亿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者直接转移。此外,曾成杰将三馆公司资产或资金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妻子邓友云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场价值共计1991.7万元。而这些都表明了曾成杰未将集资款完全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此,虽然曾成杰的代理律师王少华有异议,但也不得不承认这些都是曾成杰公司资产结构的“不完善”。
相对于集资诈骗罪入罪的明确,究竟该不该判处死刑的争议更大。由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死刑,监控双方在属不属于自然人犯罪上分歧明显。双方理由也都比较充分。检方认为:曾成杰的非法集资行为,无法体现三馆公司利益和意志且曾成杰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还是采取贿赂等方式取得项目。而辩方则认为: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不过由于集资在前,三馆公司成立在后,逻辑上,法官采信检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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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曾成杰,地方政府的表现也值得疑问
在鼓励集资时,当地政府主导,公务员是参与集资和获利的主力军
吉首大学长期研究湘西民间融资的专家鲁慢,在集资崩溃前曾撰文分析,集资群体呈现出清晰的四个层次:一是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他们的融资金额只占全部融资的20%左右,但是人数却占80%左右,这个群体最难忍受融资崩溃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二是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集资额度一般是8万至10万元以上;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这类群体一般都在5万至20万元不等;四是各种灰色资金及公款等,相当于“二八”效应的“八字”这头,即资金总量占80%左右,但集资人数却只有20%。这四个群体里,第四种投入最多也最有保障,他们投入多回报也就相对更大。另一方面,这些人一有风吹草动就能最先撤离。而资金量最少但最受伤的是第一个群体,他们往往也是最后知道信息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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