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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 男子將電動車電池帶回家充電,起火致2死1傷判了!(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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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7日凌晨,北京市豐台區一小區發生火災,造成兩死一傷,起火系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將電池帶回家中充電的周某被檢方指控犯失火罪。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記者2024年4月22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該案經過一審、二審落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裁判文書顯示,豐台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如下事實:2023年4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在豐台區家中,在北側臥室桌上給其綠能牌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鋰電池進行充電,4月7日4時許,充電中的電池突然爆炸引發火災,火勢產生大量濃煙,滅火後,消防救援人員從周某家中和樓道內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歿年88歲)、黃某(女,歿年52歲)、陳某某。


據記者了解,被告人周某居住在一棟六層居民樓的一層,距離其家不過10米遠就有室外充電車棚。郭某系被告人周某的親屬,黃某、陳某某為居住在六層的一對夫妻,火災發生時,二人下樓試圖逃生。



郭某、黃某兩人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陳某某經診斷為吸入性損傷(重度)、全身多處燒傷、一氧化碳中毒、代謝性酸中毒合並呼吸性酸中毒等。


經豐台區消防救援支隊火災事故認定,本次事故起火系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被告人周某案發後主動求助他人報火警,並在現場被豐台區公安分局刑偵支隊民警傳喚到案,到案以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豐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過失引發火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周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周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所作出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最終,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人周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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