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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何反對對人販子一律判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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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可以這麼說, 一個國家若死刑過多,說明社會治理能力欠缺、社會組織運轉不暢。而國家司法和社會治理如果崇尚刑罰至上主義,過分倚重死刑的威懾效應,結果可能會更糟糕,即這可能會讓整個社會患上“死刑依賴症”,忽視社會管理和風險防范的作用,轉移人們對監督體系建設的注意力。


  

  昨日,社交媒體圈被一則人販子一律判死的帖子刷爆了。我不是那種願意泡在各種社交媒體上的人,但也感受到了這則帖子的巨大威力以及圍繞這則帖子所引爆的群情激奮和狂熱的情緒。


  最近一些日子,媒體、大V乃至警界也都在轉發一個“你是否支持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判處死刑”的調查,結果不用猜,大部分人支持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判處死刑。隨之,圍繞人販子是否需要加重刑罰,在社交媒體也引發了廣泛的爭吵。網上的一些反對聲音和一些堅持廢除死刑的文章遭到了網民們的謾罵式留言。

  其實,自今年3月份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呼吁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死刑時,就引起過網民們的熱議。當時,國內一家網站進行了一項調查,結果顯示7成網民支持陳士渠的觀點。支持者認為,造成人販子犯罪行為仍舊猖獗的重要原因是對人販子處理太輕。

  但反對者認為,死刑治不了人販子,並且,這也與全球減少和廢除死刑的大趨勢不一致。

  其實,不論是此前的爭論,還是此輪口舌,仔細分析,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的鴻溝其實並不存在,因為雙方並沒有在同一個討論的坐標系中。

  不難看出,大部分支持者的選擇傾向是基於情緒。在這一點上,我也對人販子恨之入骨,為解一時之恨,我也會不由自主支持對人販子施行嚴刑峻法,尤其是在我有了孩子以後,每每看到相關的新聞,這種情緒會更加強化,甚至不能堅持看完最近一些有關此類主題的電影。

  但在爭論的另一端, 一些法學家和死刑廢除者們的出發點更多是基於法理和社會治理。

  站在後者的角度,我會摒棄自己的情緒。這樣的後果,可能也會引來無數的拍磚。但對於公共討論來說,情緒化總是無益的。

  18世紀的意大利經濟學家、法理學家貝卡利亞早就注意到了存在於群眾身上的一些不良情緒。這位最早提出廢除死刑的法學家說,在大部分人眼中,死刑已變成了一種表演,而且,某些人對它懷有一種忿忿不平的憐憫感。占據群眾思想的,主要是這兩種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喚起的那種健康的畏懼感。

  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他極力主張廢除死刑,從此揭開了廢除死刑和存置死刑橫亙200多年的大論戰。

  他說,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管理體制中,死刑是否真正的有益和公正。他最終認為,用死刑來證明法律的嚴峻是沒有益處的,歷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從未使決心侵犯社會的人們回心轉意。


  貝卡利亞之後,很多法學家和思想家也反對死刑,其中也包括馬克思,他說,“歷史和統計科學非常清楚地證明,最殘暴的殺人行為都是在處死罪犯之後立即發生的。”

  死刑存廢論戰直接影響了各國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進而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的刑罰改革運動。進入20世紀以來,在世界范圍內,廢除死刑運動成燎原之勢。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強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1989年,聯合國又通過了《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要求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措施在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

  在很長一段時間的司法實踐中,中國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直到2011年,中國刑法中規定的死刑罪名達到68個。死刑存廢的爭論對中國也產生了很大影響,並導致最高法院在2007年收回在1980年授權給省級高院的死刑核准權。




  此後,中國的司法實踐開始向著“少殺慎殺”的方向邁進,並在2011年取消了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在內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無疑是巨大的司法進步。

  這背後, 其實還涉及到更深層次的社會治理問題。貝卡利亞在研究死刑存廢時,已經明確把自己的研究框定在了“一個組織優良的管理體制中”。他認為,在這樣一個管理體制下,死刑是不必要的。

  所以,我們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在中國,為什麼每年有那麼多孩子被拐賣,人販子如此猖獗?

  死刑支持者們會說,還是刑罰太軟弱了。我也承認,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會對犯罪起到威懾作用。事實上,根據中國的刑法,拐賣婦女、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最近的案例是今年年初被執行死刑的藍樹山,他拐賣了34名兒童,於今年初被執行死刑。

  我也理解,此輪爭論中,死刑支持者們更多希望加大死刑判例,多殺幾個人販子。這顯然這並不能“治本”,且會導致枉法和司法不公的風險,正如1980年代初期的“嚴打”。

  再回到貝卡利亞所強調的“一個組織優良的管理體制”上,問題背後其實是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社會管理體制問題。具體到兒童拐賣問題,會涉及到很多方面,諸如事前的社會預防體系、事後的追蹤網絡以及有效的信息網絡和整個社會系統的快速運轉等等。

  毫無疑問,國家的職能不僅在於嚴刑峻法,更主要在於治理能力。以官員貪腐為例,在一個相對成熟的法治社會,由於國家治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比較高,官員貪腐的機會很少,即使貪腐發生了也會很快被發現並受到司法審判,不會等到這位官員貪腐到令人觸目驚心的地步再殺掉。

  完全可以這麼說,一個國家若死刑過多,說明社會治理能力欠缺、社會組織運轉不暢。而國家司法和社會治理如果崇尚刑罰至上主義,過分倚重死刑的威懾效應,結果可能會更糟糕,即這可能會讓整個社會患上“死刑依賴症”,忽視社會管理和風險防范的作用,轉移人們對監督體系建設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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