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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错了怎么办 最高法给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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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之声


  原标题:“红头文件”错了怎么办?最高法终于给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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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哪些能告?

  哪些不能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数据显示,2015年实行立案登记制当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14年上升了55.34%,比1990年增长了17倍,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初步缓解,但有的地方出现了诉权滥用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

  

  江必新表示,在解决滥诉和告状难的问题,我们的指导思想上仍然是报解决“告状难”放在重要位置、首要位置。


  《行诉解释》明确五种不可诉的行为,也就是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这些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江必新分析,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等于说对公民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过程性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要经过调查、听证、还要经过决定,甚至采取其他相关措施……所以按照国际通例,最后决定做出来之后,可以一起告;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信访,只是在很多时候转办、督办),这些行为相对而言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告它没有太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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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行诉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明确当事人的到庭义务。

  江必新指出,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原告造成多少损害自己最清楚,被告怎么知道原告损失多少呢?所以举证责任必须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分配,行政诉讼法做了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把它具体化。

  

  依据《行诉解释》,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外,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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