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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出首付房子在弟名下 這房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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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認定為借名買房


白雲區法院認為:阿梅主張其是借用阿榮的名義購買房屋,並提起訴訟,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以證實雙方已明確約定房屋是借用出名人即阿榮的名義購買,所有權仍歸屬實際出資人即阿梅所有。

本案中,雖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關稅費,並償還了部分房貸,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並未證實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


而且,阿梅與阿榮系姐弟關系,雙方之間具有較密切的親屬關系,家庭成員之間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幫助另一方有資金往來、經濟資助應屬正常,阿梅提交的證據未能證實雙方在購房時已經達成借名買房的合意,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屬於親屬之間基於個人感情或者親情而資助、贈與或借款的可能性,因此在阿梅未能提供借名買房的書面協議或其他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情況下,其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阿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阿梅沒有提起上訴,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借名買房有風險,莫得不償失


實踐中,由於購房資格限制、逃避債務等原因,借名買房的情形十分常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均對不動產登記及效力作出了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才具有發生物權變動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信力。

因此,借名買房的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借名買房協議,只在其內部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而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不能據此認定借名人是不動產物權的所有權人。借名人可依據債權請求權請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而非基於物權請求權,兩者有所區別。

同時,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群眾,要嚴格遵守法律,切莫通過借名買房鑽空子,規避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或違規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更要充分認識借名買房的風險,防止貪圖眼前利益,最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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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1 游客 [孫.曰.舜.弟] 2020-10-31 14:52
    從此恩斷義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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