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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秀波: 敲詐吳秀波4千萬的情人出獄了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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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來給大家普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即使不算陳昱霖之前得手的1100萬,單說最後一次她向吳秀波索要的4000萬元,也應該算是特別巨大那一類,至少應該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與之前她父母求助時的預測是一致的。


  而且還應該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金,得叫壞人人財兩空不是。

  現在陳昱霖是判三緩三,無需坐牢,監外執行,感覺與敲詐勒索罪的哪一條都靠不上。

  之所以有這樣的判決,是因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她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

  

  圖源網絡

  第一個階段是2018年初,她以曝光出軌為要挾,從吳秀波那裡分兩次拿走了1100萬元分手費,這個被算成是“雙方自願的產物”。

  然後陳昱霖單方面撕毀兩個人之前簽訂的不公開隱私條款,繼續索要4000萬元,吳秀波協商分期4年付清,並先期支付了300萬元,這300萬元因為有協議在,依然屬於附有條件的贈與。

  第二個階段是2018年10月,陳昱霖威脅吳秀波必須一次性付清3700萬元,否則就要公開兩個人之間的不正當關系和其他丑聞,這個才算是“強制索要”。

  也就是說,第一次落袋的那1100+300萬元,雖然也是勒索的產物,但被法院認定是分手費,既沒有作為量刑的依據,也沒有進行追討。


  第二次陳昱霖想要而沒有要到的3700萬元,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入罪條件,但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屬於犯罪未遂,理應減輕處罰。

  這樣陳昱霖的敲詐勒索行為,就從開始的敲詐5100萬元,轉移到了敲詐3700萬元,還是未遂,之前裝進腰包的那些錢都不需要吐出來。

  判決書還提到,吳秀波與陳昱霖簽訂了諒解協議,並且還當庭出具了諒解書。

  可以說,吳秀波方的諒解是陳昱霖被輕判的決定性因素,否則陳昱霖很可能面臨10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是吳秀波真的心軟了嗎?

  不,這依舊是權衡協商的結果。

  判決書中有一句話很惹人注意,陳昱霖勒索吳秀波的理由是“進一步公開二人不正當關系、公開其他人的負面消息”,陳昱霖跟著吳秀波這些年,別的沒學會,估計八卦消息攢了一肚子,拿出哪一條說說都很致命。

  吳秀波自己的形象不需要保護了,可也怕陳昱霖哪天一不高興又抖落點別人的料,還是息事寧人,切莫趕盡殺絕的好。

  02

  回顧一下陳昱霖與吳秀波的恩怨史。

  2018年中秋節當天,名不見經傳的小演員陳昱霖在朋友圈自曝吳秀波跟自己有7年地下情,7年來自己傾盡所有陪伴著他,最後卻因為有新歡出現而慘遭拋棄。

  這個驚天大瓜震動娛樂圈,陳昱霖的血淚控訴長文點名道姓,諸多細節,揭開了吳秀波這個儒雅大叔背地裡的另外一面:尋花問柳、招蜂引蝶、無情無義、拳腳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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