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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勞榮枝作案手段突破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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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方陳述,在法子英與勞榮枝的供述中都提到,二人持刀共同進入被害人梁某的住處實施搶劫。??

  


  ??公訴人:我(勞榮枝)和法子英進門後,我們就把門關上了,法子英拿刀威脅那名小姐,我們就在這名小姐家裡找了皮帶、電線、繩子之類的東西,把這名女子綁起來,我記得是我綁的,我先把她的雙腳綁起來了,隨後又把她的雙手手腕綁起來了。??

  

  ??公訴方認為,對受害人梁某實施捆綁,這是勞榮枝與法子英共同犯罪的關鍵證據。隨後兩人又逼迫梁某打電話叫來了另外一名被害人劉某。??


  

  ??公訴人:法子英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並再叫一個有錢人來,勞榮枝在場未提出反對,還編造租房假話騙劉某進入案發現場,捆綁劉某,並事後取款。其地位與法子英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


  獨自取款冷靜應對

  “被脅迫”不成立

  根據勞榮枝二人的供述,在搶走被害人的現金和手機之後,由勞榮枝拿著被害人的存折去銀行提款。證人證言顯示,當時銀行櫃員問勞榮枝為什麼不是本人來取款,勞榮枝鎮定回答“本人有事”,並在提款單上寫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訴方認為,作案後這些冷靜的操作,再次證明勞榮枝所辯稱?地?受到脅迫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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