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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是否应重判 建议重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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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当地重男轻女的思想,贫穷的现状,地方政府的漠视甚至纵容,以及中国法律的量刑过轻,共同构成了对被拐卖妇女的权益侵犯,堪称屡禁不止的拐卖人口犯罪实践的“共谋者”。

  封建的思想与贫穷的现状或许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重修刑法加大对人口犯罪的量刑力度是否可以直接摆上人大的日程表?相信中国政府依法治国不是口号,也相信中国人大不想继续做“鼓掌同意”的花瓶,2022年中国两会在即,借助徐州此次事件,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口犯罪量刑力度,如打击毒品一样,让没有人敢在中国境内进行人口犯罪,才是应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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