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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被強行賦紅碼,各方最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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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東燕告訴南都記者,如果健康碼賦紅碼的權力屬於衛生行政部門,那麼違規“賦紅碼”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人員與其他決策人員,還可能涉嫌刑法上的濫用職權罪。


  “如果這種濫用職權進一步造成重大損失,就會涉嫌犯罪。”她表示,在違規健康碼“賦紅碼”的情形中,如果認定存在重大損失,可能屬於司法解釋提到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比如說,違規‘賦紅碼’之後,許多人可能會被關在方艙或賓館,他們的行動自由受到了限制,防疫資源也受到無謂的消耗。對於這種行為,可以向監察委員會舉報,我認為應該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員。”她說道。


  五問:疫情結束後,健康碼會退出人們的生活嗎?

  待疫情結束後,健康碼是否會退出人們的生活?

  許可認為,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應該受到保障,而健康碼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現在,我們之所以默認‘看健康碼出行’,是因為我們身處疫情之中而不得不做出妥協,我們以自由為常態,以不自由為變態。一旦疫情結束或者緩解,我們應該要及時回到常態,我們應該擁有沒有健康碼限制的行為自由。”

  勞東燕表示,實際上,相關部門在做健康碼推廣或是將健康碼綁定其他環節時,就應該考慮到取消綁定的措施並及時刪除數據。“因為畢竟這種舉措都是疫情時候的臨時舉措,它其實不是常態性的。”

  她表示,即便是為了疫情防控的目的,在處理相應數據時,也應該考慮對收集到的個人信息設定保存期限,“比如,現在根據流調的需要,一般是倒查兩個禮拜左右的行蹤軌跡。相應地,數據保存期限就應該做相應的限制,相應數據采集一個月之後便應予刪除。”

  許可表示,待疫情緩解或結束之後,如果有關部門想要將健康碼轉換為公共服務工具也應該刪除疫情期間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因為這些個人信息是用於防疫,而非其他目的。而且,再次收集公民的個人信息應該以自願為前提。


  “健康碼賦碼是一種緊急權力,是疫情期間的‘良藥’,可以一時服用,但如果長期服用,就會產生‘毒藥’一樣的危害。”許可說。

  南都評論:防疫不可過度,紅碼豈能濫賦

  國務院物流保通保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印發警示通報,通報河北張家口、安徽安慶、陝西商洛三地過度防疫問題,強調對貨車司機舉報、檢查中發現的通行過度管控層層加碼、重復核酸檢測、擅自阻斷運輸通道等問題,要立即督辦轉辦,及時協調處理,同時加強警示通報,發現一起、通報一起。


  幾乎就在上述三地因過度防疫被通報的同一時間,媒體報道,有身在河北、四川、廣東等地的被賦紅碼人員查詢發現,自己被賦紅碼的原因,是“通過數據庫查詢,您有一個出行提示:河南省將您的健康風險等級定位高,健康報告日期為2022-6-11.”這些健康的“高風險人員”有的在北京,有的在山東,因為被賦紅碼,生活出行受到極大限制。同時,因為紅碼是河南省賦的,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無權解除,目前,該情況已上報。

  個人信息健康碼是有國家標准的。2020年4月8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要求,“在人員管控、健康碼互認等方面要做到政策統一、標准一致”。2020年4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准委)印發公告,發布《個人健康信息碼》系列國家標准。河南這批案例呈現了一種極其危險的傾向:濫用防疫手段,隨意賦碼。

  所謂過度,一是增加不必要的防疫事項,超出應有程度,二是應用到非防疫領域,超過約定限度。健康碼本質上是一項公共契約:防疫是重要的,為了保證公眾健康,每個人都需要減損一定的權利和便利,才能開展公共活動,而健康碼的狀態就是進入公共生活的憑證。當公眾接受通過健康碼生活,其絕對的前提是,健康碼的賦碼依據只能是與疫情相關的因素,也只能用於防疫目的,任何將健康碼用於其他目的的方式都是單方面毀約,絕對無效。

  如果真如多地居民健康碼突然被河南賦紅碼的情況所示,表明河南在連續多日無新增本土確診病例、無症狀感染者和疑似病例通報的情況下,出現了疫情外溢風險,而通報與實際情況不符,要麼說明當地在新增疫情上瞞報了,要麼說明河南隨意賦碼。顯然,河南有關部門陷入了一個尷尬境地,瞞報的高壓線在前,反而坐實了濫用防疫手段。

  河南有關部門將健康碼用於非防疫目的,是對社會的違約,它釋放的信號是,即使你不存在感染和傳播疫情風險,你也將不得乘坐公交地鐵、不得進入超市公園、不能進入單位學校。一個人由於公共衛生以外的原因,被地方政府通過公共衛生工具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這無疑令人後怕。試問:一個不與健康狀態關聯的健康碼,它的性質為何?它憑借什麼限制人們的公共生活?它來自於法定授權還是個人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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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1 游客 [子.專.與.帷] 2022-06-19 00:37
    一個視法律為草紙的國度,沒有什麼不可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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