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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支柱让英语民族活力长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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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障私产。私有财产是文明的基石,也是民众自由与尊严的根基,剥夺私有财产,就是对人肉体和精神奴役的开始。


一个没有财产的人,会为了五斗米折腰,会为了填饱胃袋而舍弃尊严。只有保障民众的私产,在经济层面,努力者才会得到回报,创新才能得到鼓励,社会才会繁荣兴旺;在道德层面,民众才会有责任感和道德感,人才成为自由人。

在东方,战国年间,孟子也曾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谓异曲同工之处。


2. 崇尚自由。“英格兰人自古遵奉的原则是,自由人可以自己选择领主,战时随他出征,平时为他工作,另一方面领主则须保护他们免受强邻侵害,在法庭上给予其相应支持。”

英格兰的自由人与领主,比较贴近现代意义上契约性质的雇佣关系,而非“从一而终”或“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的主奴关系。这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大为相似,但中国却不幸早早陷入了帝制的深渊。

3. 恪守法治。法律是保障民众权利的坚盾,而非君主惩罚臣民的家法。这种观念下,法律钳制的是强权而非大众。

早在12世纪,不列颠的统治者就深深意识到,国家的稳定与强大,在于将法治公正渗透到全国各个角落。逐渐,英国设置了王室法院、陪审团制度,并在1215年签署了《大宪章》,自此“法律高于王权”成为英国人的信条。




贵族与”失地王“约翰签署大宪章(Magna Charta)

至于具体法律的修订,英国人与罗马人都坚持自然法:即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当权者拍脑袋“制定”的。英国人甚至走得更远,在脱离罗马统治后的1000多年中,他们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普通法,更直接体现自然法精神。


4. 重视议会。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强大到能染指一切的权力,势必会翻越红线,侵蚀财产、剥夺自由、毒化法律,唯有分权制衡,才能最终保障权利。

1258年,在贵族施压下,英格兰成立了15人的议会,从国王手中“夺权”,后逐渐演化为上下两院,权力继续分散并向下流动。从此,参政的不单单是王室与贵族,更有平民。1688年,英国完成“光荣革命”,现代代议制民主的框架瓜熟蒂落,比欧陆国度至少早了一个多世纪。



英格兰最初的议会(Parliament)

英语民族一枝独秀的两大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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