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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借房"给重孙 孙子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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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借房登记上学”会使房产这一重要不动产脱离真实权利人而存在。对真实权利人而言,该行为会产生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尽量避免类似行为;如必须从事该行为,则应拟定内容明确的协议,并邀请第三人作为见证方在协议上签字;另外一定要尽早要回房屋所有权,以免出现房屋被抵押、拆迁而无法得到补偿等不利情形。作为借房入学一方,更应秉持诚信原则,如非但不感念他人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将房屋占为己有,即使让孩子赢在了教育的“起跑线”,却会让其输在道德的基本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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