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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億保護資金古建築卻淪為生意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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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旅游 " 最火暑期檔 " 如約而至,古城游也成為不少游客的選擇。


但在甘肅天水,不少市民和游客發現,修繕一新的天水古城在商業化運營後,文保院落內進駐了諸多業態,包括日式餐廳火鍋店、罐罐茶等。不僅參觀區域受限,消費門檻提升,一些甚至被 " 改頭換面 ",危及院落安全。

而就在此前幾年,當地撥付西關古城保護資金就超過 8.88 億元……




不少網友對此義憤填膺,紛紛表示該嚴查。





到底發生了什麼?文保院落為何 " 變味 " 了?一起來看↓

8 億修繕的文保院落 " 面目全非 "

主管部門稱無從監管

甘肅天水擁有中國西北地區現存規模較大和保存較完整的明清時期居民院落群,因歷史久遠,不少古建民居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毀。為了搶救這些古建築,當地對西關片區啟動搶救性保護,使得 29 座文保院落得以 " 復活 ",其中省保級 1 處、縣保級 3 處、保護點 25 處。





天水市財政局數據顯示:天水市從 2015 年至 2021 年撥付西關古城保護資金就超過 8.88 億元,沒想到的是,不到兩年後,花大成本修繕的文保院落就遭遇了 " 改頭換面 "。很多商業進駐改造院落,成為了游客消費場所。

位於天水古城內厚生巷 13 號的一處日式風格餐廳,是建於明清時期的文保院落。但如今,已看不到曾經庭院寬敞、青磚黛瓦、雕梁畫棟的中式古建風貌。院中、台明被木板覆蓋,營造成日式風格,西廂房外還加蓋了兩間日式小屋。



天水古城特聘顧問、負責修繕古民居的專家 黃國翔:這種改變古院風貌的新加和改建並不被允許。修繕後雨天時雨水會濺到柱子上,加快糟朽。這些損害是不可逆的,見水一次傷害一次。



黃國翔在去年底修建時就發現問題,曾多次要求經營主體停工整改並修改裝修方案,但並未引起當時負責運營古城的甘肅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重視,日式風格餐廳最終如期開業。而在天水古城,這樣的情況並非個例。

天水古建專家 趙昌榮:趙氏祠堂後面的第三院,整個油漆全部刷了,他把那些刻有棱角的東西全部都磨平了。還有 16 號院,為了方便顧客上下,院落經營者把原來的樓梯都取掉了。



解放路的 10 號和 12 號文保院落,也成為一家經營餐飲和罐罐茶的餐廳。曾精心修繕過的柱子上釘著指紋打卡機,在後院,經營者還加蓋了彩鋼廚房。





天水古城市民:純粹是突出商業利益,沒有文化沉澱,沒有真正原汁原味的東西,古城就 " 三不像 "。


為何文保院落的保護利用中會出現如此 " 任性 " 的現象?投入超 8 億元的公共財政支出進行保護修復後的文保院落,都在經營哪些業態?

2022 年 9 月,天水市秦州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授予了天水市名城保護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29 處文保單位特許經營權,同時要求,這些文物保護單位的展示利用要按照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相關流程,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這意味著,無論是業態設置,還是裝修改建,都需要經過至少縣級文物部門的批准。而該公司所存的商戶檔案中可以看到,有文保院落的申報材料和目前的實際經營業態不符。

以 " 維新堂 " 為例,申報材料中標注的經營項目是紫砂壺,實際開設的卻是餐廳。此外,還有酒館變火鍋,茶社成餐廳的情況。按照文保部門要求,文保院落不管是業態的設立還是變更,均需要經過申報,在專家評估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秦州區文體廣電旅游局文物股股長汪祥軍表示,2022 年 9 月,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曾下文要求: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狀況開展評估。而這些 " 改頭換面 " 的經營均系未批先設、未批先修,要求竟成一紙空文,而主管部門又因為沒有收到任何報批手續,所以無從監管來推責。



在缺失監管的情況下,天水古城多個文保院落違規裝修、添建變為餐廳,防火風險也隨之增大,火災隱患比比皆是。

在趙家大園 3 號院,院中顧客使用燃氣小爐加熱菜品,院中廚房烹飪使用液化氣,均出現明火。其他多家餐廳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文物建築禁止使用明火,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嚴格控制使用明火。這是因為,大多古民居在建造時使用木材,並以群落出現,一旦發生火災且未能被有效控制,極易形成 " 火燒連營 " 的局面。




此外,文保院落中還存在遮擋消防設施、木結構纏繞易燃物、私拉電線等問題。





國家文物局曾明確要求加強監督

古建築保護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使用它。

去年 8 月,國家文物局印發《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 ( 以下簡稱《意見》 ) ,首次專門就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出台政策性文件,明確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以及參與內容、方式和程序等,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

"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的重要內容,也是健全社會參與機制,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說。

《意見》明確社會力量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導則》要求,參與文物建築本體保護修繕、歷史風貌維護、旅游文創開發、文化傳承發展等文物保護利用全過程。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以獲得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 20 年。在管理使用期間,可以利用文物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以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游休閒服務場所。

" 此舉是想通過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推動大量低級別文物建築‘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該負責人說。

" 動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築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面臨坍塌和消失的危險等問題,尤其是那些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築。" 文化和旅游部法治專家委員會委員、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文化和旅游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胡斌說。

按照《導則》,開放的文物必須本體無安全隱患,民居古建築和住宅、工商業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小型賓館、客棧、民宿。

" 如果本體已經存在安全問題,面臨坍塌等情況,其實是不適合開放的。而文物建築一旦出現安全問題,那麼在開放為旅游場所、民宿之前,就必須經過改造,這就會引出有關修繕的問題。" 胡斌指出,文物改造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問題。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須經相應文物部門批准,而且必須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這樣一來,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以及文物部門批准的科學性都將受到考驗。

文物部門如何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管,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意見》明確要求,加強事前監督。除發布可供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築名錄外,《意見》還要求文物部門監督文物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開展事中檢查評估。文物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開展檢查評估,對發生的違法違規、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等行為的,要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終止協議。建立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意見》強調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築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築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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