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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鄰居不是活人” 官媒調查小區“骨灰房”(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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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以“想購買‘骨灰房’”為由咨詢天津、山東青島、遼寧多地房屋銷售人員,得到的回復幾乎都是“本小區不存在‘骨灰房’”“沒聽說過‘骨灰房’”。但也有個別銷售在得知記者的意圖後,會推薦相關小區,並要求面談。


“和前幾年的‘炒房潮’一個道理,許多人買下房子但不居住,‘骨灰房’也是如此,銷售時無法分辨購房者的用途。”天津市濱海新區某樓盤銷售人員說。

“您買了要用來幹什麼,我們無權幹涉。房屋用途不是我們考慮范圍。”有銷售人員如是說。


擅自改變商品房用途

應取得業主一致同意

商品房被當作“骨灰房”銷售或使用是否違法?小區業主或隔壁鄰居是否有權要求恢復原樣?

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包華說,若房產銷售人員明知購房者購房目的是安放骨灰盒進行祭奠,仍然出售,或暗示購房者購房後可以安放骨灰盒,都是違法行為,違反了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


“商品房的用途是用來居住的,而不是用於存放死者骨灰,這種用途與通常理解的居住是不一樣的。”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說,個人購買商品房專門放置骨灰盒的行為,違背了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相關人員可以申請物業公司協調或至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原用途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鄭寧認為,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來看,曾用作“骨灰房”的房屋,如果再進行售賣,賣方應該履行房屋用途的告知義務。“在房屋內安置骨灰,和房屋內出現過謀殺、自殺等情況一樣,屬於一些人會介意的情況,買家應該對該情況享有知情權。”


上海誠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大成看來,“骨灰房”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包括“骨灰房”業主,與該業主相鄰的鄰居以及同一小區的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等。“如果開發商有針對性地開發‘骨灰樓’,建設造型獨特的小面積商品房,專門用於給購房人安放親屬骨灰,即便以住宅名義對外出售,仍涉嫌違反行政法律法規。”

張大成說,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住戶私自使用商品房安放骨灰盒進行祭奠的行為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從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來看,購房人將“居住”用途的住房改變為“喪葬”用途的“骨灰房”,在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對土地用途的改變,違反了相關規定。即便認為行政法規無權規范民事法律主體的行為,住戶私自使用商品房安放骨灰盒的行為也明顯違背了遵守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

“具體到殯葬這一領域,《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也明確規定,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小區居民在安置家屬骨灰盒時有義務遵循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張大成說。

他建議,立法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利用商品房安放骨灰盒現象進行法律層面的規范和管理。此外,由於這一現象的根源在於“天價墓地”,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相關部門還應當對喪葬行業收費亂象進行整治。最終達到生者“住有所安”與逝者“死有所葬”的平衡,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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