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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17 | 來源: 有料新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貪官 | 字體: 小 中 大
資料圖:受賄2.07億余元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殷美根一審被判死緩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殷美根被判死緩”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農業農村部原部長唐仁健被提起公訴”……
對於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往往直接和貪污受賄數額掛鉤,而在檢察機關起訴指控中,往往會提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詞。“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一字兩字之差,不僅決定著罪與非罪,也決定著刑期的長短,罰金的多少。那麼,這些詞具體指多大的金額?又該如何區分?
一、量刑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受賄金額
從刑法上述處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數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不同的數額與不同的情節對應著不同的刑罰,這些數額與情節同樣也影響著受賄罪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截圖
那麼如何認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此做了具體解釋。
“數額較大”——3萬元-20萬元
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专题)、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數額巨大”——20萬元-300萬元
2.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300萬元以上
3.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自首立功”,死刑可改判死緩
4.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三、哪些貪官會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在我國刑法中,貪賄罪的最高刑仍然保留死刑的規定,但同時也有免死情形。
在具體適用上,2016年4月,“兩高”曾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貪污受賄犯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
資料圖
具體來講,貪腐犯罪“死刑立即執行”到底該如何判?
“依據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僅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說,“這就是說,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時,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他同時表示,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死緩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即在2年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依據刑法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現實的情況是,自2012年以來,中國對貪污受賄犯罪分子極少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絕大多數達到死刑適用標准的嚴重腐敗罪犯均被判處死緩。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還增加了貪污賄賂犯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前述司法解釋公布後,陸續有10余名落馬高官適用死刑終身監禁,分別是白恩培、武長順、邢雲、趙正永、雲公民、傅政華、王立科、孫力軍、劉國強、李文喜、劉彥平、王濱和孫德順,均被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 (九)實施後,仍有落馬高官被判處死刑。
資料圖:受賄17.88億!賴小民死刑!
比如,2021年1月5日,華融集團原董事長賴小民因受賄罪、貪污罪等罪,金額達17.88億元,“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一審被判死刑。1月21日,該案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判決。八天後,賴小民被執行死刑。-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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